日常生活

婚姻家庭篇(四)

更新時間:2018-03-19 12:37:17 來源:m.vvv-eee-multi-tld-no-pending.com 編輯:本站編輯 已被瀏覽 查看評論
張家界旅游網 公眾微信號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可以提出離婚嗎?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fā);(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guī)定的“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jiān)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wěn)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yǎng)關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離婚后,子女隨男方還是女方生活?
答:父母離婚后,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fā)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子女由誰撫養(yǎng)的問題還可以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yǎng)?!度舾删唧w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xié)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yǎng)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xié)議輪流撫養(yǎng)子女的,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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